政府公报
辽职转办发〔2022〕1号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
互通互认的通知
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
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任务清单
任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加快电子证照信息汇聚 | 1.各部门政务服务过程中生成的证照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生成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发放。对于实体证照数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电子证照制发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各地区不少于150种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9月底前 |
2.全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驾驶证、新办的结(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残疾人证等证照实时全量生成电子证照,汇聚至省电子证照库或汇聚相关数据信息。同步完成历史存量证照或数据汇聚工作。 | 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等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6月底前 | |
3.建立电子证照发证、用证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 省营商局(大数据局)等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9月底前 | |
二、开展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改造 | 4.建立电子证照应用业务、数据、技术、管理、安全等标准体系,完善在移动服务、自助服务等领域的使用规范。 | 省营商局(大数据局)、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等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6月底前 |
5.各部门制定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相关标准、签发规则。完成存量证照标准化改造工作。 | 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12月底前 | |
6.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等常用电子证照全面实现标准化。 | 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9月底前 | |
7.建立电子证照归档标准规范,推进政务服务办件全程电子化归档。 | 省档案局等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9月底前 | |
三、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 | 8.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建立电子证照数据质量问题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数据快速校核更新工作流程,及时整改企业和群众、其他地区和部门等提出的数据问题。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6月底前 |
四、拓展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 9.婚姻登记、生育登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就业创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以及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应用场景全面使用电子证照提供服务。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12月底前 |
10.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全面使用法人电子证照提供服务。 | 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 |
11.各部门围绕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等场景与领域,积极推动电子证照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持证主体间社会化应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 |
12.各部门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等渠道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社会化使用相关技术和使用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3年6月底前 | |
13.各部门发布并动态调整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指南。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3年6月底前 | |
五、优化电子证照服务方式 | 14.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依托电子证照等信息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材料免提交服务。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和个人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办事所需相关信息通过共享等方式自动获取,申请人免填写。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12月底前 |
六、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创新 | 15.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辽事通”移动端,建立“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专属服务空间,关联企业和群众常用电子证照信息。 | 省营商局(大数据局) | 2022年9月底前 |
16.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全面使用电子证照提供服务,不断提升电子证照应用一体化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12月底前 | |
17.各地区以电子社保卡等常用电子证照为载体,依托“辽事通”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城市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实现“同城待遇”,发挥高频电子证照带动作用,推进各类电子证照应用。 | 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 |
18.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提供电子证照服务的模式。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 |
七、提升电子证照共享核验能力 | 19.优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各地区各部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避免“点对点”“多对多”重复对接,为电子证照应用提供及时准确、安全稳定的共享调用服务。 | 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12月底前 |
20.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核验服务能力,按照“谁制发、谁核验”原则,各地区各部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本部门及本行业本领域制发电子证照的在线核验服务。 | 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12月底前 | |
八、提升电子印章支撑保障能力 | 21.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全部制作电子印章。推进跨层级签章、多部门联合签章。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12月底前 |
22.实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用和互认。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 |
23.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制作、发放、使用,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 | 省市场监管局等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9月底前 | |
24.鼓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加快创新,实现不同形式的电子证照与电子签章、电子印章融合发展。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 |
25.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证明、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跨地区、跨部门验章验签服务。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3年12月底前 | |
九、加强电子证照安全管理 | 26.加强电子证照签发、归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强化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 省营商局(大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6月底前 |
27.按照信息采集最小化原则归集电子证照和数据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避免信息泄露。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6月底前 | |
28.增强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进一步提升自然人、法人等身份认证信息支撑能力,确保认证所需要素信息完整、准确。 | 省营商局(大数据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 2022年12月底前 | |
29.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电子证照制作生成中的造假行为,杜绝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相关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 省营商局(大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省(中)直有关部门 | 2022年12月底前 | |
十、推进消除数字鸿沟 | 30.提供多种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自助终端、人工服务窗口等多渠道申领和使用电子证照,做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同源、同步更新。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9月底前 |
31.保留传统服务方式,加强实体证照服务保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需求。 |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 2022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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