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不含大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开放合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辽政发〔2024〕9号)文件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要求,更好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现将《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根据《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运货车,是指持辽宁籍有效营运证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三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公安、财政、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行业稳定风险研判,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合理预测车辆更新需求。要指导申请人规范申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实施时间和标准
第五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 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第五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七条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九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十条 货车更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时,填报本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情况报表(附件3—4)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资金下达进度及国家规定比例安排。
第十六条 截至资金下达年度12月底,未用完的额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违法行为的,省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后将资金收缴省财政厅,按程序调整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领域。具体按照《辽宁省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管理办法》(辽发改环资〔2024〕489号)中资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对补贴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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