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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科发〔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规范和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辽科技委发〔2025〕4号)和《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辽科技委办发〔202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聚焦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是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集聚培育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以及支撑构建具有辽宁特色产业体系的科技创新高地。
  第三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依托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鼓励各方面、各类科研单位联合组建,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优势,实现互补共赢。
  第四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坚持“系统布局、择优批建、定期考评、动态管理”的原则,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互融共促、协同发展。
  第五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党组织建设,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筑牢思想政治根基、夯实组织支撑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委)及其办公室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推荐单位、依托单位、建设单位(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研究制定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
  (三)批准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和检查,并依据评估评价结果对辽宁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教育厅(负责省属高等学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其直属单位),省属科研单位和在辽中直部门(包括且不限于高等学院、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是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委科技委及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项政策制度,督导依托单位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支持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三)对接国家部委了解相关政策,支持推动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纳入国家级、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体系。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地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重点培育和择优推荐工作。
  (五)协助省科技厅组织本部门(地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二)聘任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做好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建设运行经费、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保障工作,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通过实验室负责人配备、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
  (五)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部门)是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一般为依托单位指定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布局建设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申报工作通知。推荐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相关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领域符合辽宁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近3年须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项目。
  (二)具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备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原则上不低于750万元。
  (四)依托单位应具备稳定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为实验室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依托单位应在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每个评估周期内,累计投入到实验室建设经费应不少于500万元。
  (五)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对属于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方面鼓励支持的重点领域以及特殊行业,辽宁省重点实验室认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可先行批准筹建,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评估符合建设条件的,正式转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建设单位(部门)填写《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对《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提交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专家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论证,择优确定拟新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名单。
  (四)省科技厅对拟新建的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批准文件,并报省委科技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一般应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及“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探索实体化建设运行。
  第十四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由政治素质好、领导能力强、德才兼备的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担任。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主任应为全职人员,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特殊情况需报推荐单位批准并报省科技厅备案;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可外聘主任(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须签订协议),同时应配备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牵头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并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务组织实施、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和科研资源配置、工作人员聘任和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实验室主任更换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报推荐单位、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高水平专家担任,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至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首席研究员组成的科研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全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实验室工作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15人。固定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任职,人员基本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第十七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强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和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参与省重点实验室群等协同创新组织建设,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构建“领军人才+青年骨干+研究生”的多层次人才梯队,柔性或全职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合作开展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
  第二十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参与或承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省外、国外设立开放课题,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积极开展对外共享服务,开放共享情况作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结合自身特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一般应标注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更名、主要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推荐单位同意,在30个工作日内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水平。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治理,营造风清气正、潜心研究的良好科研环境。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年度报告制度。依托单位应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实验室运行报告,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对于实验室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出及转化情况,应及时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评价工作,评估评价周期为3年。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制定评估评价实施细则,对实验室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评价结果按程序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指导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价工作,一般采取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估实验室在开展重大科技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完成重大科技任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贡献和创新效能,以及人才培养、开放合作、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运行管理绩效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评价等综合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评估评价结果等次。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基本合格的,要求其建设单位(部门)在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指导下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由建设单位(部门)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资格,并报省委科技委办公室备案。
  (一)定期评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整改验收未通过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期评估评价的。
  (五)申请放弃辽宁省重点实验室资格的。
  (六)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七)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九)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推荐单位、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部门)等共同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实验室建设,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评价结果以及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积极统筹引导人才、资金、项目等科技创新资源向实验室聚集。辽宁省重点实验室成为国家级、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不再保留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牌子,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保障体系。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信息公开等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经费按规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推荐单位、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省级财政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将财政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辽宁省+领域(方向)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Liaoning Key Laboratory of(领域/方向)”,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统一标识规范挂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是依托单位制定本单位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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